

基本釋義
黨員信仰宗教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信仰宗教與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的情況背道而馳
我國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產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是無神論者,必須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黨章第三條規(guī)定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將一些黨員干部理想信念不堅定列為黨內政治生活中出現的突出問題之一,明確規(guī)定黨員“不準信仰宗教”。
關于黨員信仰宗教的認定
認定黨員信仰宗教問題,既不以黨員參加入教儀式或者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證、皈依證等宗教類證件為前提,也不以在持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為信教群眾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參加過集體宗教活動為前提,而是應當以該黨員背棄共產主義信仰,信仰某一宗教為判定標準。
對信仰宗教黨員的處理
黨員信仰宗教的行為表現形式較多:共產主義信念動搖,積極參加甚至組織策劃宗教活動;共產主義信念喪失,篤信宗教、成為宗教職業(yè)者;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等。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黨組織應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及時改正的,不再勸其退黨或除名。對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黨員,因危害嚴重,影響惡劣,表明其已背叛了黨的事業(y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